2. 董事會成員選舉方式及選任獨立董事之資格條件
本公司設董事五人至九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任期三年,由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連選得連任。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ㄧ規定辦理。
配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
本公司自第十屆董事就任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並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本公司監察人於審計委員會設置之日起解任。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會議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不能出席之董事得以書面授權其他董事代表出席。董事代表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時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該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且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董事執行本公司業務時,其報酬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本公司得就董事等在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授權董事會為其購買責任保險。